“双十一”到“双十二”,也许是互联网世界最膨胀的一个月。在这三十天,几乎现实世界的一切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准确地说,在电商平台上买到。
与动物有关的商品,是电商货架上的一大块。请相信我,这些有生命的“宝贝”,在电商货架上,虽然达不到诺亚方舟的水平,但比大部分人所能想象的更多,更“辣眼睛”。
货架上有什么
大体上,电商货架上的动物及动物制品,主要满足以下几种需求。
第一大项,食用,药用,或者是类药用、保健食品。宽泛点说,食用主体可以是人,也可能是其他动物,如宠物食料、钓鱼食饵,也勉强算作食用范围。几种需求的范围可能有重叠。人吃的,也可以给动物吃,比如蚯蚓、竹虫;食用的,也可以用作药,比如壁虎、蛇。食用药用,是电商动物及动物制品中最大的一项,种类也最丰富。但就最近两年来说,电商上食用药用商品的交易,和一般意义上的野味交易,还不一样。第二大项,宠物。除了传统的猫狗,还有很多非传统的宠物在电商平台交易。考虑到这些相对小众的商品对信息展示的要求更高,线上交易可能比线下交易的市场更大。第三大项,装饰或日用。比如装饰标本、毛皮。食用大类里,要排除标准定义的家畜,如牛马羊鸡鱼之属。剩下的种类,最多的是昆虫。在昆虫之外,还有一些非常规食用的动物,分属两栖动物、爬行动物、节肢动物门的其他动物,如蛛形纲的蜘蛛,多足纲的蜈蚣,甚至有一些软体动物,比如蜗牛。总体来说,比较低等的物种居多。而在这些大的科属中,还有很多种类是可以做宠物的。食用昆虫,有很多具有强烈的地域性,比如东北的柞蚕蛹,华北一带的知了猴。但也有一些分布地域更广,比如龙虱。北自黑龙江,南到广东,都是民间名吃。昆虫中,又以甲虫和鳞翅目、膜翅目的幼虫,或蛹、蛴螬为多。蛇类,曾经一度较常见于电商交易。现在少了,大部分都是无毒品种,用作宠物的可能多些。
用作宠物的动物,比如蜘蛛,有个特点,很多是外来物种。外来的蜘蛛好念经。
用于标本的动物,大体以鸟类和昆虫居多。皮毛的,则多属于传统的物种,比如狐狸。
消费者的风险
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有些是全平台普遍存在的,比如商户的纯粹欺诈、物流导致的过期延误。这些不再单独讨论。
有些风险,则是活体动物或动物制品特有的,或是动物制品在电商平台交易的模式中特别出现的。
举个极端的例子,有人在电商购买某种对特定人群具有危险性(有人对蛇极度恐惧)的生物商品,比如蛇,寄给某个不知情的对象,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危险后果。从消费者角度,最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动物或动物制品作为食材,本身可能具有某种毒性,比如著名的小吃,网上一度很多的朱家角“拉丝”,原料是如假包换的蟾蜍。由于蟾蜍自身分泌毒素,食用可能造成神经性中毒。而如今电商平台上,至少表面上卖的是“升级版”拉丝,原料变成牛蛙了。食用昆虫产生过敏,也是常见现象。理论上,容易引起过敏的常见蛋白质类食物包括牛奶、黄豆、花生、蛋、鱼、海鲜等,而昆虫所含的异种蛋白较肉蛋奶更易引发过敏。所以,很多电商商户在商品介绍中强调,对蛋白质过敏的食客要慎重选择。在广东一些地方,水蝎子是一种民间食物。电商平台上有时也出售。水蝎子也叫大田负蝽,是一种相当凶猛的水生昆虫,常潜伏在水中,发起攻击并喷吐出大量消化液,导致剧痛,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然,这是在它成为商品之前的风险。食用动物食品的风险,还包括由于商家或食用者处理过程不当,导致罹患寄生虫,又或在养殖或野生环境中的农药、重金属富集、残留,造成食用者中毒或其他伤害。
很多昆虫身上都有寄生虫。但更具现实危险的是青蛙。即便在人工养殖条件下,青蛙的寄生虫风险也很难排除。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吃。
把动物或动物制品作为装饰摆设,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制作不当(有些标本制作过程中可能使用一些毒性较强的防腐剂或其他化学药剂),导致中毒或受伤。宠物的风险更难预料,全看宠物爱好者的口味重到什么程度。从消费端来看,虽然商家会将风险尽量减少,但一些特定物种导致出现伤害、中毒、感染寄生虫的新闻,仍然不时见于媒体。
当然,一些有毒物种,比如蛇或一些毒虫,运输或养殖过程中出现逃逸,也可能造成破坏性后果。对这类问题,实际早有过规定,即“活体生物不允许运输”。但在现实中,显然没有彻底执行。监管的问题
从监管端看待电商货架上的动物制品,其问题的角度和抓手,与消费者视角可能有相当大的不同。
当然,监管部门不是一个部门,是好多部门。监管的对象,也不是一个单纯的领域,有些是针对电商平台本身,有些是针对商户,有些则侧重商品本身。
从监管角度,多会强调某个类别商品交易线下与线上监管的统一性甚至同一性。
首先说说电商监管部门。
买卖动物或动物制品,主要涉及《电子商务法》这两条: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联系第七十五条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上述条文,看起来是个很大的“口袋”,大概就是任何线下交易违法的东西都不能在线上买卖。但具体下来,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很多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清晰明确,需要其他专门的监管部门上场。但要联合执法行动,特别是跨属地的网络执法,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自然,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做出判断,最容易采用的依据,不是对消费者的伤害,而是产品本身的合法性。
比如,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尤其是重点保护类的野生动物。在这个角度,即使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任何伤害,这些动物或产品,也不能在电商平台出售,或者需要受到极苛刻的监管。
2020年以前,所有“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符合这个标准;2020年的疫情以后,对食用动物的管理力度大幅提升,几乎大部分陆生野生动物都进入了这个范围。
一个常见例子是青蛙,也就是田鸡,一般指虎纹蛙,原本是国家二级保护物种。但显然,在2020年“双十二”之夜,仍有不止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在出售虎纹蛙,甚至会强调是“虎纹蛙”。此前,还有商户曾经重点强调是“野生”。当然,从现有商户的介绍看,并不能得出是人工繁殖或野生来源的明确结论。需要注意,前面所指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常在传统监管部门的口径,是指“兽类”,至多扩展到其他脊索动物,如两栖、爬行类,但昆虫和其他节肢动物,相对来说,在“保护”这个角度,不曾进入严肃讨论。尤其是蚕蛹或知了猴这些传统食用的昆虫,在管理上很难做出激进举措。
另一些动物食品,比如狗肉,则处于另一种争议区域。蚯蚓用于食饵,也常引发舆论热议。这些,往往是舆论对监管部门造成压力,而非本身有多么大的破坏性。监管部门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很多宠物活体来自国外,或不是中国土生物种。一旦出现逃逸野化,在生态上造成的后果,可能难以估量。很多蜘蛛、两栖类包括一些软体动物宠物,都有这样的危险。执法部门对进口活体物种的管控,也是相当严的,相关新闻一直比较多。
显然,消费者的需求和监管、执法端的需求,不完全一样。个别地方甚至可能有冲突,比如对某些野生动物食品的需求。有时消费者与监管实际成为矛盾的双方。
在动物商品的四案子商务交易中,一旦交易确认,则不止是消费者与商户的双方博弈,而是四方(监管、平台、商户、消费者)甚至五方(平台监管、专业领域监管、平台、商户、消费者)博弈。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并不默认排在第一位。
在成本提升、难度增加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采取怎样的策略,才能充分照顾多方利益和社会效益,避免监管过死或监管失职呢?
比如,对很难管住的活体运输问题,一个路径是,监管部门应更多利用技术手段,尽可能降低商户、消费者及物流监管造成的额外成本,对相关运输实施更到位的全程式监管,提高安全性、合规性,前期监管到位也“守位”,而不是一禁了之。这个监管逻辑适用于更大范围。对很多有潜在危害,但危害程度不严重的商品(不限于生物类商品),直接禁止上架,是不是最好的做法,可以讨论。事实证明,一禁了之只是利于监管方行事,但对平台、消费者、商户,都会造成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监管效果未必好,很多交易由此转到“暗语交易”状态。
除了明显的商业罪错,监管部门如果将线上交易首先视为双方合意的协议,将责任分担更多推至后端,即将在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后移为解决消费者与商户的民事责任纠纷,而各种监管措施,更多侧重约束、规范、督促商家的行为,降低消费者的争议成本,同时为包括商户在内的各方提供有力的程序支持,为出现争端后各方寻求法律依据提供便利,或是“性价比”更高的选择。
(作者宋金波系专栏作家,多年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作者注:出于采样便利目的,本文截图主要来自特定电商平台,不证明其他平台也有类似商品,不保证在截图时间之外同平台有同类商品上架,同时也不表明作者认为该平台在此类问题上优于或差于其他平台。截图时间都在2020年12月11日—12月12日之间。特此声明。)(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