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微信公众号“山西省公安厅”发布消息称,2021年1月9日18时许,临猗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一微信昵称为“L.”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媛的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单”。
经警方调查:2021年1月9日18时许,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发布的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单”。李某媛便将该图片下载至其手机,用软件将该图片内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将核酸检验结果、参考区间结果的“阴性”均更改为“阳性”,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山西省公安厅”微信公号 图
李某媛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微信公众号“山西省公安厅”提醒广大群众称:疫情期间,加强个人疫情防控,积极关注主流媒体报道,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