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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

作者: 时间:2021-01-12
黎青/绘为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一些企业常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方便任意“填空”。劳动者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或迫于就业压力在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自身权益

黎青/绘

为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一些企业常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方便任意“填空”。劳动者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或迫于就业压力在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日后或陷入“维权难”。(据1月11日《工人日报》)

“留白”做法使得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任意玩捏的“橡皮泥”,契约价值和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很容易滋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要想防止“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除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拒签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的劳动合同,关键还要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为劳动者撑腰,帮劳动者“填坑”。有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劳动合同力度,在检查时不仅要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应详细审查合同内容。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留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留白”劳动合同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合同,但未约定相关内容,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只有提高违规成本,让用人单位“偷鸡不成蚀把米”,才不敢再动歪脑筋。

此外,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从源头遏制“留白”合同。去年3月,人社部发函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1月,北京市人社局公开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进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相比,电子劳动合同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保证签署主体身份真实及签署内容不可篡改,从而彻底堵死了用人单位利用“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的后路。(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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